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 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一节 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地市公司签订全部发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各级供电公司工作实行服务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运维检修部负责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涉及的电网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技术标准或规定;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办法;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配电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结算操作办法;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 经济法律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的法律指导。
第十五条 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地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开展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及电量结算。
第十七条 省公司经研院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
第十八条 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知识库、95598服务网站;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服务质量、舆情收集和上报。
第二节 地市公司职责
第十九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并上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
第二十条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组织审定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380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负责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时限统计。
第二十一条 运维检修部负责落实省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管理、配电网运行管理等规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和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物资的招标采购需求;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定;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参与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调度控制中心参与审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与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电力客户)签订调度协议;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
第二十三条 经研所负责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
第二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根据省公司委托开展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三节 县(市)公司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发展建设部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运检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
第三十条 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数据监控。
第三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节 申请及答复
第三十三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网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应按受电点为单位分别受理,并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用户侧方式申请。选择全部电量上网的项目,应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公共电网方式申请。
第三十五条 若项目建设需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的,营业厅在受理项目并网申请同时,按公司业扩管理规定同步启动业扩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并网申请材料,将并网申请材料传递至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并抄报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接入系统内容深度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执行。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方案审定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根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正式签订后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向省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备案,由省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送达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若项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统方案。
第四十条 10(20)千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送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电网意见函送达项目业主。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380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节 工程建设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依据接入系统方案或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十三条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第四十四条 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或县公司安全运检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并开辟接入工程建设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周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第三节 并网验收及调试
第四十五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表,接受验收及调试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受理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并网验收调试、装表计量及并网运行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安装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具体配置标准按照省公司关口计量装置配置规定执行。工作时限为8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正式签订后由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向省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备案,由省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送达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全部电量上网的项目,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正式签订后由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由省公司发展策划部送达省公司财务资产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由地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验收合格后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附件7),安排并网运行。若验收不合格,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提出整改方案。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并网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统计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每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收集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
第五十三条 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汇总并网信息,每月8日前通过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或电子邮件上报国网公司总部。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1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运行管理,上传信息包括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和发电量,调度控制中心应实时监视运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380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采集运维班负责运行管理。现场应安装用电信息采集终端,采集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发电量和上下网电量。
第七章 咨询服务规范
第五十六条 并网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网服务流程、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工程建设、合同签订、费用收取、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等。
第五十七条 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负责答复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电话或网络咨询。建立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知识库、95598服务网站,并将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编制成册,确保省供电服务中心95598客户代表和市、县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人手一册。
第五十八条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和省供电服务中心派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咨询工单,安排客户经理为项目业主提供现场咨询。
第五十九条 省供电服务中心、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报送省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
1. 接入系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本期、终期)、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系统一次和二次方案及设备选型、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设置、关口电能计量方案等。
2. 系统一次包括:并网点和并网电压等级(对于多个并网点项目,若其中有并网点为10千伏,则视项目为10千伏接入)、接入容量和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图、防雷接地、无功配置、互联接口设备的选型等;系统二次包括:保护、自动化配置要求以及监控、通信系统要求。
二、接入系统一般原则
3. 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在同一场所,发电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用户不在同一场所情况,接入公共电网。
4. 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工程产权分界点为光伏发电项目与电网明显断开点处开关设备的电网侧。关口计量点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关口电能计量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入系统技术要求
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专线或T接方式接入系统。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方案中,应明确公共连接点、并网点位置。
6. 分布式光伏的电压偏差、谐波、闪变及电压波动、三相不平衡等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GB/T 12325、GB/T 14549、GB/T 12326、GB/T 15543等电能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
7. 分布式光伏发电控制元件应具备检测公共电网运行状态的能力。
8. 分布式光伏应装设满足IEC61000-4-30《电磁兼容 第4-30部分 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测量方法》等标准要求的A类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并具备测量及上传并网点开关状态、电流、电压、电能质量和上下网电量等信息的功能。
9.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但应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送出线路的继电保护不要求双重配置,可不配置光纤纵差保护。
10.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逆变器功率输出汇集点设置易操作、可闭锁、且具有明显断开点、带接地功能的开断设备。其中:
1)专线接入10千伏公共电网的项目,并网点(用户进线开关)应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UN。并网点(用户进线开关)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点的开断设备,并具备开断故障电流的能力。
2)T接接入10kV公共电网的项目,公共连接点(用户进线开关)应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开断点、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的开断设备,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 UN。并网点(光伏发电接入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点的开断设备。
3)接入用户内部电网后经专线(或T接)接入10千伏公共电网的项目,并网不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用户,公共连接点(用户进线开关)处应装设防逆流保护装置。公共连接点(用户进线开关)应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开断点、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的开断设备,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 UN。并网点(光伏发电接入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点的开断设备。
4)分布式光伏接入380伏配电网的项目,公共连接点(用户进线开关)应安装易操作、具有开关位置状态明显指示、带接地、可开断故障电流的开关设备,并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失压跳闸动作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动作;公共电网恢复供电后,分布式光伏需经有压检定方可合闸,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UN。并网点应装设易于操作、有明显断开指示、具备过流保护功能、具有接地功能的开关设备分布式光伏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具备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信息采集以及谐波和三相电流不平衡监测功能,并能够实现数据存储和上传。接入38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应采用三相逆变器,在同一位置三相同时接入电网。
11. 接入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不要求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12. 分布式光伏发电所采用的光伏逆变器应通过国家认可资质机构的检测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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